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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高达百万,却因蹊跷官司被终结执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23 10:09:50   浏览次数:1  发布人:dbf7****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姚雯/漫画14年前的一场工伤事故,让老张失去劳动能力,本想靠劳动仲裁裁决的100多万元赔偿款保障生活,但生效裁决的强制执行却因一份蹊跷的生效民事判决终结。无奈之下,老张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过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依法监督,持续10年的执行困局被破解,老张终于拿到了自己的“救命钱”。突现蹊跷官司工伤赔偿被终结执行2010年5月,老张在徐州市某广告装饰公司(下称装饰公司)务工时,因室内起火被烧伤致


    姚雯/漫画

    14年前的一场工伤事故,让老张失去劳动能力,本想靠劳动仲裁裁决的100多万元赔偿款保障生活,但生效裁决的强制执行却因一份蹊跷的生效民事判决终结。无奈之下,老张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过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依法监督,持续10年的执行困局被破解,老张终于拿到了自己的“救命钱”。

    突现蹊跷官司

    工伤赔偿被终结执行

    2010年5月,老张在徐州市某广告装饰公司(下称装饰公司)务工时,因室内起火被烧伤致残,失去了劳动能力。2014年5月,经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劳动仲裁委”)仲裁裁决,装饰公司应支付老张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131.5万元。

    有了这笔赔偿款,老张日后的生活也算有了保障。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装饰公司账上没钱,无力赔偿老张。老张了解到,装饰公司是周某、王某夫妇共有的,夫妻二人同时兼任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负责人,于是向沛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周某、王某夫妇为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查发现,装饰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周某、王某夫妇作为装饰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资登记当天就转出了180万元,属于典型的验资后抽逃出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周某、王某夫妇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向老张承担赔偿责任,遂裁定追加公司股东周某、王某夫妇为被执行人,并于2015年12月查封了二人名下的一处房产和两处商铺。周某、王某不服,先后向沛县法院和徐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及复议,均被驳回。

    2017年3月,周某、王某再次向沛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依据的是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出具的一起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书。这份判决书载明,周某、王某已偿还另一案件当事人赵某150万元。沛县法院以周某、王某已履行公司债务169万元(包括在泉山区法院履行的150万元),尚未完全履行因抽逃出资产生的法律责任为由,驳回异议。之后两年内,周某陆续向沛县法院缴纳执行款11万元。

    2019年12月,周某、王某又一次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自己已替装饰公司履行了180万元债务。经审查,沛县法院认为二人已履行完抽逃出资范围内的公司债务清偿责任,不应再替公司支付老张的工伤赔偿款,遂裁定终结对二人的执行。

    老张非常不解:沛县法院明明已经要拍卖周某、王某的房子了,怎么就突然终结了对案件的执行呢?自己的工伤赔偿款什么时候才能拿到?老张四处反映情况,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因一直觉得赵某与周某、王某间的借款官司有些蹊跷,2020年10月,老张向泉山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件疑点重重

    检察监督拨云见日

    泉山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借款纠纷卷宗材料发现,2016年3月17日,赵某曾向装饰公司所在地泉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82万元,周某、王某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16年7月6日,泉山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后在赵某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按150万元执行。2016年12月7日,赵某向泉山区法院出具了周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说明,案件执结。

    从表面上看,这起案件并没有什么异常。但细心的检察官还是发现了不合理之处——赵某的诉讼明明发生在老张提起的诉讼之后,但周某为什么选择向赵某承担对装饰公司的补充清偿责任,而不向老张履行工伤赔偿义务呢?

    承办检察官从赵某与装饰公司以及周某的资金往来入手,梳理了涉及13家金融机构的近万笔银行交易记录,发现装饰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书载明的借款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还款计划书上的借款金额明明是100万元,银行交易记录却显示转款金额仅70余万元。同时,这笔转款并非直接转入公司账户,而是由赵某转入周某的个人账户后,又从周某的账户分10多笔支出。从交易记录看,这更像是周某个人向赵某的借款。但为什么装饰公司会给赵某出具还款计划书呢?检察官逐个比对从借款到起诉前的全部交易记录,发现借款后周某陆续向赵某的账户转账共计60余万元,但庭审中,周某却未提及已经偿还部分借款的事。此外,检察官还发现两笔异于常理的交易记录,即2016年2月27日王某给赵某的汇款及2016年3月9日周某给赵某的转款。

    检察官随后就这两笔交易记录进行进一步调查发现,2016年2月7日,赵某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为1.5万元。当日,王某向赵某账户汇入1.5万元,赵某随后将该笔钱转给代理律师。2016年3月9日,赵某的代理律师写了民事起诉状,当日周某向赵某转款2万元;3月17日,法院正式立案,赵某缴纳诉讼费用2万元。由此,可以证明,赵某提起诉讼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均是由周某、王某提供的。这一反常行为更令人生疑。

    于是,检察官对赵某诉讼中提供的主要证据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发现证据都来自周某本人或装饰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存款人权益,公民个人、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只能由本人或本单位查询,而赵某为何能拿到周某本人和装饰公司的交易流水?

    虚假诉讼被识破

    工伤赔偿执行到位

    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分别对赵某、周某进行了询问。赵某、周某对诉讼费和律师费的来源含糊其词,对赵某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来源闭口不谈。

    在案件进展几近停滞时,检察官决定再次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的调查方向进行讨论。经集体讨论后,大家一致认为,赵某是被动配合周某完成诉讼程序,于是,决定以赵某为突破口再次展开询问。在检察官对赵某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告知其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后,赵某终于说出了实情。

    原来,赵某与周某早年间确实有三四十万元的个人债务未结清。2016年初,周某在其住宅即将被沛县法院拍卖之时,找到赵某请求帮忙,想让赵某以未清偿的借款起诉周某的装饰公司。为了将个人债务转为公司债务,周某以装饰公司的名义伪造了一份还款计划书,同时将相应证据一并交予赵某,并且为赵某提供律师费和诉讼费,全程指导赵某进行诉讼。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赵某假意与周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的是避开法院,造成判决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的假象。实际上,除了第一笔在法院交付的30万元外,周某就再也没向赵某支付过任何款项。赵某还向法院说明周某已向其支付了剩余的120万元,这其实也没有真实发生,一切都是为了帮周某逃避对老张履行赔偿义务。

    2021年11月2日,泉山区检察院认为赵某与周某恶意串通,通过提起虚假诉讼逃避公司债务,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权益,遂向泉山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随后,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对案件进行了再审。

    2022年7月7日,泉山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周某、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泉山区检察院及时将原案改判情况通报沛县法院,并将案涉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

    2023年1月,沛县法院重新启动对老张申请执行工伤赔偿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在法院执行庭的多次调解及检察机关的持续监督下,今年8月,老张终于拿到了全部执行款及迟延履行金合计181万元。

    ■检察官说法

    从异于常理处寻找突破口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过采取伪造证据、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恶意串通等手段,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等非法目的的情况不在少数。

    双方串通型的虚假诉讼从形式上看“诉求”“证据”俱全,双方当事人试图以假乱真,借用“合法”形式达成非法目的。但伪造的证据、捏造的事实往往与常理相悖,需要运用日常生活经验进行逻辑推演,分析研判明显有悖常理的疑点,从而找到破解虚假诉讼的突破口。

    检察机关对此类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正是基于对案件中异于常理之处的有效甄别,并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查措施深入研判,让看似合理的假官司原形毕露。

    比如,在民事案件中,证据的提供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作为诉讼的发起者,理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若原告方的主要证据均由被告方提供,既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又违背日常生活逻辑,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作虚假诉讼的可能性极大。

    比如,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应就借款金额达成一致,并明确记载于合同中。若实际交付金额与借款合同载明的金额不符,或原告诉求金额远超实际交付金额,被告对此却不予否认,明显有悖常理,就很可能关乎借款事实的真伪。

    再比如,在正常的诉讼程序中,原告方应自行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若原告方应承担的费用却由被告方支付,这同样与常情常理背道而驰。

    本案中,检察机关正是基于对审查中所发现的这些不合理之处的怀疑,跟进调查核实手段,最终揭开了虚假诉讼的“面纱”,以有力证据监督纠正了错误裁判,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管莹 唐颖 张琪琪 周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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