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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取热点文章“洗稿”、编撰虚假信息有偿提供发布 一团伙被公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27 11:22:37   浏览次数:1  发布人:4b42****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随着流量时代到来,网络自媒体日益活跃,近来出现了一种被称为网络“洗稿”的侵权现象,一些自媒体账号、营销号,把他人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进行删减或拼凑,甚至直接编造,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借此赢得流量和平台返利。日前,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对一个经营“洗稿”发帖业务的团伙提起公诉。2024年12月24日,宝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将择日宣判。2024年4月,一则涉宝山区的谣言出现在某网络平台。经查,发帖人为

    随着流量时代到来,网络自媒体日益活跃,近来出现了一种被称为网络“洗稿”的侵权现象,一些自媒体账号、营销号,把他人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进行删减或拼凑,甚至直接编造,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借此赢得流量和平台返利。

    日前,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对一个经营“洗稿”发帖业务的团伙提起公诉。2024年12月24日,宝山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将择日宣判。

    2024年4月,一则涉宝山区的谣言出现在某网络平台。经查,发帖人为居住在外省的“00后”王某。她交代一个月前在微信群里看到有人散布“发布信息,有浏览量就可以挣零花钱”的消息,她立即回应,根据对方指示注册了一些网络平台账号,对方每天登录账号存入信息,再由王某进行发布,经过系统审核后有浏览量就有收益。王某交代,自己并不会核实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每天大概发布三四十条信息。而那则网络谣言,便是王某发布信息中的一条。截至案发,该谣言展现量有13万条,已有6000多的阅读量。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顺藤摸瓜进行追查,抓获了提供发帖内容的犯罪团伙,厘清了背后的来龙去脉——

    2023年6月,徐某、罗某等人合伙购买了某信息科技公司,从事电商、视频剪辑等业务。因收益太低,2024年1月起,他们开始了新媒体运营,专门从网上截取热点文章,上传到某软件将这些文章重新“洗稿”,“洗稿”后的新文章变成了伪原创,能够避免从网上直接截取文章的抄袭之嫌。同时,徐某等人招募了一些拥有网络平台账号的人员,新的文章会被分发到这些人员的网络平台账号,由他们进行发布,根据各平台点击量的不同奖励不同的佣金。

    对于发布的文章,徐某表示,他们不会去辨别内容真伪,主要是为了博眼球,获取流量和点击量变现。

    这个团伙中,徐某负责购买某软件课程,指导他人使用,罗某负责招募拥有网络平台账号的人员,指导他们发布“洗稿”后的热点文章、新闻,阚某负责考勤、工资和提成的分发以及搜索截取热点文章、“洗稿”等工作,另有多人负责客服工作。截至案发,徐某等人通过发布“洗稿”文章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罗某、阚某等人结伙,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编撰虚假信息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如何认定“洗稿”行为的法律责任

    “洗稿”行为未经原创作者许可,且涉及对原创内容的改编、翻译、注释、歪曲、篡改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洗稿”行为涉及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将面临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例如本案中徐某等人利用软件“洗稿”炮制虚假文章、并控制账号在网络平台发布违法信息赚取佣金的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将受到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来源:检察日报·法制新版 作者:金玮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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