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头电子烟”违法犯罪打击整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深化电子烟涉毒涉违禁物质打击整治工作。 当前,添加依托咪酯、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等新型毒品及替代物质的“上头电子烟”滥用加剧,呈快速蔓延态势,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身心健康。“上头电子烟”中添加的这些非法物质有哪些特性和危害?吸食、贩卖“上头电子烟”将会面临何种处罚?本期识毒版为您详细揭开“上头电子烟”迷雾下的真相。
春节临近,亲朋相聚,编辑部借此也提醒您,面对“上头电子烟”,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掉入毒品深渊。
◆成分认知
依托咪酯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1964年被开发,是一种含有咪唑环的羧化酯类药物,其纯品为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或结晶状物质,为非巴比妥类静脉短效催眠药,在医疗上主要有水剂和乳剂两种剂型。因其对呼吸和循环系统的影响较小,且无组胺释放作用,因此是麻醉诱导常用的药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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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
一些不法分子将依托咪酯添加进电子烟弹中非法销售,吸食这种电子烟轻则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幻觉等反应,重则休克窒息甚至猝死。长期吸食可能导致生理和心理成瘾且戒断症状严重,包括焦虑、失眠、肌肉疼痛、抽搐等症状,对身体造成不可逆的严重损害,甚至导致死亡。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一系列具有类似天然大麻素作用的人工合成物质,作用机制类似传统大麻,常见的副作用有头痛、严重焦虑失眠、恶心呕吐、食欲不振等。因为大麻素的结构具有模块化的特征,随意更改其中一a部分结构就能获得新物质,因此自出现以来更新迭代非常迅速。
四氢大麻酚(THC)是毒品大麻的主要活性成分,大剂量吸食大麻可造成幻觉、妄想、精神失常,短期使用效果包括镇静、充血、心跳加快、肺部刺激咳嗽、食欲增加以及血压降低等。吸食大麻的人会出现严重的健康问题,如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支气管哮喘。长期大剂量使用大麻可引起脑退行性变化的脑疾病、严重的行为损伤、免疫系统抑制和神经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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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
不仅仅是电子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毒品还以香料、花瓣、烟草等形态出现,代表制品有小树枝、烟草香料、娜塔莎等。
异丙帕酯
异丙帕酯化学结构与依托咪酯极为相似,是一类含有咪唑环的羧化酯类药物,通常是白色粉末状,具有诱导麻醉和镇静药理作用,且具有起效快、维持时间短、药理活性高等特点。吸食后会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刺激,导致兴奋、幻觉等症状,长期使用还会导致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依赖,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等精神问题,对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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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异丙帕酯成分电子烟
美托咪酯
美托咪酯是一种化学结构与依托咪酯极为相似的物质,是一类含有咪唑环的羧化酯类药物,具有与依托咪酯类似的诱导麻醉和镇静药理作用,且具有起效快、维持时间短、药理活性高等特点,在临床上一般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引起的兴奋躁动、幻觉、妄想等症状,以及治疗失眠症。此外它还有抗惊厥的作用,可用于缓解癫痫发作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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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美托咪酯成分电子烟
长期、大量吸食美托咪酯会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症等精神问题,易引发自残、伤人或交通肇事肇祸等,存在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风险。
乙基氟胺酮
乙基氟胺酮易溶于水,为一对外消旋体,是一种新化合物。其与氟胺酮有相似的结构,在保持氟胺酮总体构架不变的基础上,仅用乙基代替了N上的甲基。乙基氟胺酮作为氯胺酮、氟胺酮的同系物,被吸食后可产生与氟胺酮类似的麻醉和致幻效果,因此乙基氟胺酮被用作氟胺酮的替代品使用。乙基氟胺酮滥用症状与氟胺酮相似:使用后会产生运动控制丧失、内生性幻觉、概念性思维和感知觉分离等症状。服用低剂量中毒时可造成注意力、学习能力和记忆力损伤,较高剂量使用时可导致梦幻状态,更高剂量时可引起精神错乱和记忆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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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乙基氟胺酮成分电子烟
替来他明
一种白色或淡黄色的结晶粉末状物质,是一种兽用麻醉剂,属于解离性麻醉剂,具有良好的镇痛作用,起效和恢复快,肌松效果好,且安全性相对较好,常用于小动物的临床麻醉,对兔、猫、犬和猴等动物均具有较良好的镇痛与麻醉作用。在国外较早地应用于兽医麻醉领域,临床上也可用作诱导麻醉或与其他麻醉药品配合使用,以增强麻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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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替他来明成分电子烟
吸食替来他明有明显的副作用。少量摄入会产生致幻作用,导致体温下降、心动过速、永久性神经损伤、持续行动缓慢、呕吐、嚎叫等症状;过量吸食会导致人体全身麻醉、意识模糊,甚至死亡。
◆典型案例
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获刑
2024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在酒吧贩卖一支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给杨某,获利1500元。同日,王某在某咖啡馆贩卖两支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给杨某,双方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杨某处扣押3支电子烟烟弹。经称量,扣押的3支电子烟烟弹净重3.19克,经鉴定,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综合案件的事实、证据、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贩卖含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成分的电子烟油获刑
2021年7月1日至7月13日,被告人王某娇从他人处购得“上头电子烟”烟油向外出售,被告人李某从王某娇处购得烟油后再向被告人吉某文、张某龙等人出售。通过该种方式,王某娇、李某等人分别多次向刘某博、赵某轩、王某哲等人出售“上头电子烟”烟油。经鉴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邢某海、王某3人住所搜查出的“上头电子烟”中均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王某娇等9名被告人被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9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邢某海被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贩卖含异丙帕酯成分电子烟烟弹获刑
2024年9月,被告人梁某通过微信与小亮(化名)商定,以600元价格向其贩卖两枚含毒品异丙帕酯的电子烟烟弹。交易当日,梁某在某酒店门口被抓获,民警现场查获4枚可疑电子烟烟弹。经称重和鉴定,烟弹烟液共重4.15克,均检出异丙帕酯成分。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贩卖含毒品异丙帕酯的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贩卖含美托咪酯成分电子烟获刑
2024年6月底,被告人李某从朋友处获得3小包美托咪酯,吸食2小包后剩余1小包。2024年7月3日15时许,吸毒人员刘某(已行政处罚)向李某电话求购“上头电子烟”并向李某询问其成分,李某告知刘某为美托咪酯。后李某在某商城附近贩卖1小包美托咪酯(约0.8克)给刘某,并收取刘某毒资现金人民币700元。经鉴定,李某、刘某的毛发样品中均检出美托咪酯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综合考虑李某具有累犯、毒品再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贩卖、容留他人吸食含乙基氟胺酮电子烟获刑
2024年8月下旬,罗某出资让胡某帮忙购买“上头电子烟”,随后胡某联系王某购买并从中获利,到货后胡某与罗某在胡某的出租屋内一起吸食。第二天,胡某、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尿检结果均呈乙基氟胺酮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电子烟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乙基氟胺酮,而向他人贩卖,并容留其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考虑到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监管规定
★2021年6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首次在全国性法律中明确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家层面电子烟监管的立法空白。
★2021年7月1日起,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类增补目录》,对合成大麻素实行整类列管。
★2022年5月1日起,《电子烟管理办法》施行。该办法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2022年10月1日起,《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施行,所有水果味电子烟下架。
★2023年 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2024年7月1日起,美托咪酯、异丙帕酯、乙基氟胺酮[2-乙氨基-2-(2-氟苯基)环己酮]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2024年7月5日,农业农村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2024年 7 月 15 日起,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纳入兽用处方药管理,不得网络销售、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严禁以兽用名义取得后供人使用。其中,兽用麻醉药品,是指兽用盐酸氯胺酮、盐酸吗啡、盐酸替来他明、盐酸唑拉西泮及其制剂产品。
★2024年9月18日起,替来他明被列入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品种。
来源:中国禁毒报
编辑:田文婷 审核:周中南、张海鑫 签发:窦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