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通过、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部分修改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条修改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发现药用用途的,调整列入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不再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这里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词从何而来?
检索中国知网、读秀学术搜索、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数据库可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词最早出现于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于2015年9月24日联合印发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由公安部牵头、国家禁毒办参与制定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属于禁毒学概念。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含义是什么?其实质含义见《办法》第二条规定,即“本办法所称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其包括三个定义要素:非药品性、成瘾性(或成瘾潜力)、易滥用性。其形式含义是指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管理的物质。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哪些?除了包括《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已列管的非药用类品种(如海洛因)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已列管的非药用类品种(如麦角二乙胺)之外,还包括2015年创建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以下简称《增补目录》)列管的所有品种。至今为止,该目录一共调整了6次,其中2017年2次、2018年1次、2019年1次、2021年1次、2024年1次。历次《增补目录》调整公告均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三个部门联合发布。目前,《增补目录》管制的品种包括2015年10月1日列管的N-(2-甲氧基苄基)-2-(2,5-二甲氧基-4-溴苯基)乙胺(2C-B-NBOMe)等116种物质;2017年3月1日列管的丙烯酰芬太尼等4种物质;2017年7月1日列管的N-甲基-N-(2-二甲氨基环己基)-3,4-二氯苯甲酰胺(U-47700)等4种物质;2018年9月1日列管的4-氯乙卡西酮等32种物质;2019年5月1日列管的整类芬太尼类物质;2021年7月1日列管的整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2024年7月1日列管的溴啡等46种物质。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与毒品有怎样的关系?首先,两者同属禁毒学的概念。其次,前者是后者的子范畴,法律意义上毒品概念的范畴包含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与新精神活性物质有何联系和区别?两者同属禁毒学的概念,但含义不同。在法律意义上,前者强调的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的“非药用类”,其所属物质均已列管;后者强调的是精神活性物质中的“新物质”,其所属物质可能未列管。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词可以减缩为“非药用类麻精药品”,“非药用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一词可以减缩为“非药用类精麻药品”,这两个减缩词有时被混用,笔者建议最好只使用“非药用类麻精药品”一词。
(作者系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授、浙江省戒毒管理局专家工作室主持人)
内容来源:中国禁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