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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词
他们,可能是一年来最忙的人,扑下身子、沉下心去,深入审判执行第一线,抓取鲜活素材,以独特的视角、生动的语言,忠实记录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每一个精彩瞬间。
他们,肩扛“长枪短炮”,指尖“笔走风云”,生动书写人民法院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扎实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不懈实践,努力推出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的作品。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他们,就是日常采访最高人民法院的“跑口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跑口记者”讲述2024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在这一年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关注人民法院的哪些工作、案件和故事吗?
一起来“围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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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社记者 刘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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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深讲透讲活更多“接地气”“暖人心”的法院故事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
回首过去一年,我看到,人民法院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做实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持续提升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能力;
从“终本清仓”“执破融合”到“交叉执行”,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出坚实步伐;
全国首批106个相对薄弱基层法院直面问题短板、勠力脱薄争先,解决了一批长期想解决而未能解决的“老大难”问题;
从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到“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人民法院加速推进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助力提质增效,让公平正义加速抵达群众心间……
一件件关系民生的大事小案,一位位敬业奉献的法院干警,一项项聚焦实际的政策举措,都能清晰地感受到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深刻内涵和实践力量。
新的一年,我将继续深耕细作司法审判资源“富矿”,把人民法院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的故事讲深讲透讲活,写下更多“接地气”“暖人心”的司法故事,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代表作品
十余年纠纷何以尘埃落定?
记者 刘庭梅
“吴大爷,您又来寄快递啦?这次还是寄案件材料吗?”
“不,我的案子结了,我寄的是感谢信和锦旗。”
近日,身在吉林的吴某作为一起公司纠纷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来到家附近的快递点,向最高人民法院寄出了感谢信和锦旗。信中写道:“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我亲身感受到了张军院长关于‘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讲话精神已经实实在在落实到了司法实践中……”
与此同时,该案再审被申请人梁某也寄出了给张军院长的感谢信以及给合议庭法官的锦旗,表达了对于纠纷化解结果的满意和对法院与法官的感谢。
看着收到的锦旗,民二庭法官张丽洁回想起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的场景。那时正值8月,烈日炎炎,合议庭法官经耐心调解,努力消融双方当事人心头的“坚冰”。最终,该起因合伙创业而引发的合同纠纷得以成功化解,反目多年的“发小”重归于好,不仅解了“法结”,更解了“心结”。
“发小”变“仇人”
多年积怨难化解
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公司纠纷案件。主审法官李晓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涛、张丽洁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审理该案。在仔细翻阅案卷材料后,合议庭三位法官经合议,认为原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可能错误的情形。为更清楚地了解这起历经多年的纠纷,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合议庭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2024年8月5日下午,再审申请人吴某及其代理律师张某、被申请人梁某的妻子艾某共同来到最高人民法院参加询问。在双方的陈述中,一场由“发小”变“仇人”的合同纠纷案情逐渐呈现在合议庭法官面前。
“我们俩是‘发小’,原来是好朋友。”据吴某介绍,2011年6月,吴某与其儿子吴某某、梁某三方作为圣某公司的股东签订《股东决议书》及《协议书》,打算在圣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所在地(梁某的电力厂)旁成立汽车维修公司,梁某负责办理注册公司手续、吴某负责房屋施工,公司成立后,两人按比例持股。后吴某陆续投资约1200万元,但梁某未按约定将汽车维修公司股权登记为吴某,而是将股权登记在其本人及其女儿名下。
在询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汽车维修公司为何只登记梁某及其女儿为股东这一点,各执一词。
吴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我主要是基于对梁某的信任,加上忙于工地施工,没时间顾及登记手续。后来,需要使用许可证时,我才发现登记材料中没有我和我儿子的名字。”
艾某则称,吴某并未如约投入资金,双方对约定好的股份占比有争议,梁某无奈下才将其与女儿登记为股东。
吴某气不过,多年来与梁某多次发生争吵,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股东决议书》及《协议书》,同时要求梁某退还投资款1200万元。
一审法院以吴某应当诉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为由,判决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股东决议书》及《协议书》系个人合伙协议,吴某解除合作协议的诉请应予支持,但投资及损失的处理应双方自行清算,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合同解除并驳回其他诉请。
吴某不服一、二审判决,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决议”变“合伙协议”
新证据浮出水面
在双方当事人的叙述下,案情逐渐清晰。李晓云认为,“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公司决议纠纷,实际上这是一起合伙纠纷”。但是,即便法院解除双方的合伙协议,纠纷也很难化解。随着询问的深入,新的证据浮出水面,使该案法律事实发生了根本变化。
询问过程中,合议庭了解到,由于双方争议多年,导致汽车维修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欠付巨额税费。2022年5月,梁某将汽车维修公司注销。
“此时,案件的审查重点从合伙合同解除后对于清算的争议,转变为合伙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无法自行清算时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李晓云介绍。
询问过程中,合议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多年不和,心结难解,常年的情绪压抑使得原本要好的“发小”反目成仇、不相往来,双双患上重疾,苦不堪言。
吴某已60多岁,身患重病,说起与“发小”的纠葛恩怨,泪洒法庭。梁某身患重病,还在医院治疗,没法到庭参加询问,所以才委托其妻子艾某代为诉讼。
“一纸判决或许能解决两位‘发小’之间的纠纷,但双方的友情却无法修复,还可能导致‘一案结而多案生’,带来更大的矛盾隐患。”于是,张丽洁决定着手做双方调解工作。
起初,双方当事人表示坚决不接受调解。
在此前提交的申诉状中,吴某言辞激烈,声称“用生命将官司打到底”。
艾某也称:“他俩都是属虎的,性格都很犟,没法见面,一见面就要打起来。”
8月5日下午5点多,询问结束后,张丽洁走下审判台,分别给吴某、艾某倒了杯水:“吴大爷、艾大妈,你们真的觉得这起纠纷不能化解了吗?两位都来到最高人民法院了,有什么心里话都可以说出来,我帮你们想办法。”
吴某叹了口气,眼眶逐渐湿润:“我真的很累,希望能早点结束这场纠纷。”
“吴某这些年为了打官司投入很多,我也觉得调解是能够帮助双方彻底化解纠纷的好办法。”原告方代理律师张某也劝说道。
“是啊,做生意有赚有赔,您也要放宽心、想开点。”张丽洁安慰道。
“为了争一口气,这些年这块地一直荒废着,价值也降了很多,实在不值得。”艾某也逐渐转变了想法,表示接受调解。
张丽洁向双方释明,由于争议汽车维修公司已经注销,目前只能通过清算的方式分割双方份额,同时表示,一定帮双方厘清财产,彻底解决纠纷。
通过2个多小时“背靠背”和“面对面”的调解工作,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清算财产六四分的初步调解意见,并当场签署了调解笔录。
“压在我心口多年的大石头终于搬开了。”“感谢法院真心为老百姓着想。”伴着窗外即将消失的夕阳,吴某、艾某紧紧握着张丽洁的手,对合议庭耐心细致的工作表示感谢。
“晚上您两位有住的地方吗?”送吴某、艾某离开时,张丽洁关切地问道。
“我还不知道该住在哪儿。”艾某当天从吉林坐火车赶到北京,刚下火车就来到法院,还没订好晚上住的酒店。
“张法官,您甭担心了,我们的纠纷都解了,我帮她订酒店。”吴某一边挥着手,一边笑着说道。
“审”“执”衔接
确保调解协议“落地”
尽管双方初步达成了调解意向,但张丽洁知道,案件并没有彻底了结,想要把好事办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法院不仅要尽力帮助双方当事人解‘法结’、解‘心结’,而且要确保调解协议是可执行的。”
询问结束后,张丽洁立即向民二庭庭领导汇报此案的调解方案。为解决合伙企业财产无法处置的难题,在庭领导的指导下,张丽洁提出尝试审执衔接的解决思路,即在双方就清算财产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拍卖程序帮助解决注销公司的财产处置难题。
“张法官之前在执行局工作过,能够从执行的角度出发,提前考虑到该案是否有执行的可能。”李晓云向记者解释。
庭领导对调解方案内容提出指导意见,提醒合议庭务必与执行法院联系好,确认调解书的可执行性,做好审判与执行的衔接工作,以免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我们出具了调解书,要确保这份调解书是有执行力的,不能是一纸空文。”李晓云指出,如果不仔细核实案涉标的物,就可能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包括案涉土地可能会被案外人侵占,或者案涉土地并没有双方当事人声称的市场价值,“万一执行不了,就尴尬了”。
为避免出现意外情况,循着审执衔接的思路,张丽洁与案件管辖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执行处处长王宏伟取得联系,并多次电话沟通。
“您好,我把昨天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发给您了。如果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出具调解书,执行时是否存在障碍?”8月6日,王宏伟接到张丽洁的电话,请求协助勘验、查实案件所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具体情况。
“我们的主要职责,就是帮助调解协议中的内容‘落地’,确保案涉标的物可拍卖。”王宏伟遂调阅原始卷宗,了解案情后,到吉林市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案涉标的物权属。
经核查,王宏伟确定争议汽车维修公司确实已注销,案涉标的物可以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变现,遂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张丽洁,同时建议将评估费等执行费用承担情况在调解书中写明。
张丽洁再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确定双方是否同意司法拍卖。
结合过往审理经验中可能引发争议的细节问题,包括司法拍卖由谁发起、评估费等执行费用谁来承担、调解协议无法履行如何处理等,合议庭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核实,逐字逐句敲定可执行的解决方案。
“判决书中,明确双方产权登记份额时,应‘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表面上看是两个字的差别,实际上如果未考虑周全,可能会因一方当事人内部分配不均而再次引发纠纷。为避免类似情况出现,需要让双方当事人准确核实情况。”李晓云表示。
解“法结”更解“心结”
把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经反复沟通、多次核实,最终,本案合议庭制发了调解书。收到调解书后,吴某、梁某多次向合议庭法官致电表示感谢,称没有想到在最高人民法院解决了自己一个“小人物”的问题。
“目前,该案双方当事人正在沟通案涉标的物相关信息,尚未提交执行申请。一旦条件成熟,可以随时启动拍卖清算程序。”王宏伟表示。
“尽管我与张法官素未谋面,但我感觉到,张法官对于案件的细节处理十分用心,是一位能力强又平易近人的好法官。”王宏伟说道。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商事审判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平等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支撑和服务。
在审理案件时,民二庭法官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审判工作始终。“在面对企业间的纠纷时,我们都努力劝说双方能够尽快化解矛盾,重新回归生产经营,助力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张丽洁表示。
为了方便企业就地参与庭审,民二庭法官经常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开庭。“上周我们到四川和重庆,一连开了一周的庭。”李晓云表示,与“坐堂办案”相比,实地走访确实能够了解更多案件信息,在现场也能够产生新的审理思路。
“法院人员必须俯下身子,脚踏泥土,到群众身边,敢于、善于走下审判台,倾听群众心声、把准群众脉搏、精准服务群众、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把审判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回顾该起纠纷的调解过程,张丽洁感悟颇深。
采访次日,李晓云将作为2024年巡回授课讲师团的一员,奔赴西藏、甘肃等地法院,开展“菜单式”授课、案例交流,以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沟通交流,提升西部地区法院干警素质能力、助推审判执行工作提质增效,进而促推审判工作现代化。
国徽高悬之处,是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判决字里行间,是衡量幸福的尺度。扛起定分止争的责任,走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法官们用心解纷、用情办案,努力为双方当事人寻求涉企纠纷“最优解”。
代表作品
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
——新中国成立75周年人民司法进步成就综述
记者 刘庭梅
75年前的10月1日,随着五星红旗冉冉升起,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迎着朝阳出发,满怀豪情踏上了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伟大征程。
时间是伟大的书写者,记录走过的足迹,写下历史的华章。新中国成立75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保障,也为新时代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捍卫者、社会发展的保障者、法治建设的参与者。75年来,人民法院经历了从初步创立、曲折探索到改革发展的历史进程。一代又一代法律人,怀着实现公平正义的崇高追求,甘当公正司法的践行者、司法为民的奉献者、司法改革的燃灯者,一路披荆斩棘,一路凯歌行进,谱写着人民司法事业的新篇章。
峥嵘岁月见证不变初心。在庆祝新中国成立75周年华诞之际,回眸人民司法发展之路,一座座闪耀的路标,值得我们永远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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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中国迎来75周年华诞之际,一幅以稻田为宣纸、以水稻秧苗为笔和色彩的巨幅稻田画铺展在“大国粮仓”的三江平原黑土地上,表达了黑龙江农垦人民对伟大祖国的深情祝福和绵绵情怀 摄影 张召国
寻根溯源
人民司法从人民中走来
“梦想从这里启航,这里是梦开始的地方,嘉兴南湖的红船之上,诞生了我们伟大的党。革命从这里开始,信念从这里飞翔……”初秋时节,一曲《红船谣》唱响在浙江嘉兴南湖之上,中国共产党的梦想启航地——南湖红船正静静凝视着岸边驻足参观、瞻仰的人们。
1921年7月30日晚,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因遭到法租界巡捕袭扰,被迫转移到嘉兴南湖的一条游船上继续进行,并在这里完成了会议的各项议程,中国共产党由此诞生。
开天辟地的红色征途中,人民司法事业从人民中走来。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安源路矿大罢工、省港大罢工时,就特别重视司法为民,成立了裁判委员会、军法处、会审处、特别法庭等,开启了人民司法的实践探索。
1927年,中国革命第一法庭——七里坪革命法庭在湖北红安建立;中华苏维埃时期,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相继在江西瑞金成立,塑造了人民司法的红色优良传统;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坚持群众路线,拉近了人民司法事业与群众之间的距离;解放战争时期,人民革命政权下第一个省会城市法院——哈尔滨地方法院成立,人民司法开始从农村走向城市;1948年9月26日,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身——华北人民法院在河北省平山县王子村成立。从此,法院被正式冠以“人民”二字。
在人民司法机构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审判合议制、两审终审制、案件复核和再审制、人民陪审制、回避制、巡回审判、公开审判等一系列司法制度和原则,在革命时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并实现发展。
秀水泱泱,红船依旧;时代变迁,初心不忘。经过28年的浴血奋战,人民司法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由点到面,在黑暗中一步步摸索前进,高高扬起了红色旗帜。革命时期司法机构与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为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司法事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1949年2月,解放战争胜利前夕,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与旧法制决裂,为新中国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指导原则。
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同时,此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分别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1949年10月1日,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上,毛泽东主席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当第一面五星红旗冉冉升起,近代以来历经苦难斗争的中国人民,终于迎来中华民族浴火重生的曙光。
开国大典的礼炮声尚未远去,毛泽东主席发表公告,任命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首任院长。这一年的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
这一年,广大人民群众刚从百余年受压迫、受奴役的黑暗中走出,新生的人民政权尚未巩固,反革命残余势力疯狂破坏,司法工作尚属薄弱环节。
为强化司法机构建设,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刑事、行政三个审判庭和办公厅、督导处、编纂处等业务、行政单位。195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华北六个分院先后在辽宁沈阳、陕西西安、上海、湖北武汉、重庆、北京建立,为各大行政区最高审判机关。至各大行政区于1954年年底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各大行政区分院也相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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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1953年离婚案件判决书、送达回证 供图 中国法院博物馆
新中国成立初期,打击反革命犯罪、巩固新生政权、重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任务。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组建临时法庭,在保定市体育场举行“河北省人民公审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大会”。公审后,刘、张二人于当日下午被执行枪决。
枪毙刘青山、张子善,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向贪污腐败打响的“第一枪”,表明了我们党严惩腐败的坚决态度,树立了共产党人执法如山的形象。
1952年6月,经中共中央和原政务院批准,一场大规模的司法改革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这场历时9个月的司法改革运动完成了清除旧司法人员、肃清旧法思想、纠正旧司法作风、发展政法教育这四项任务。1953年2月,在革命理念的主导下,新中国的司法重建工作基本完成。通过司法改革运动,司法干部的思想认识得到提升,司法工作作风得到改进,进一步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艰辛探索
巩固新生人民民主政权
浙江省杭州市北山街84号,“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内,一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展品前,不少游人静静驻足观看。墙壁上,仍然镌刻着毛泽东当年说过的话:“治国须有一部大法。”
1954年6月14日,宪法草案正式公布后,共有1.5亿余人参与讨论,提出118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其在1954年颁布,故又被称为“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发展的基石,揭开了新中国依法治国的新篇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立法工作开展活跃、成效显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三级改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刑事、民事审判庭和研究室、督导室、顾问室、办公厅等单位;基层人民法院下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设立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各级法院均设审判委员会;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在司法机构不断健全的同时,新中国的审判机关积极开展审判工作,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得到巩固。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有一幢古式斜檐闷顶二层小楼,金色琉璃瓦的屋顶、四根红油漆立柱……格外引人注目。1956年6月9日起,就是在这幢小楼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争犯罪分子。
“特别军事法庭审判团队组建后发现,当时的审判没有刑法可依,也没有诉讼法,如何实施具有国际意义的审判呢?我们参照国际法,邀请相关法律专家,研究制定了一套有效的诉讼程序。”沈关生是最高人民法院原局级审判员,1956年作为书记员,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工作。
翻看着已经泛黄的《审理日本战犯工作总结材料》,沈关生回忆道:“可以说,这个诉讼程序民主、公平、严肃,经得起历史检验。”
1956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第一次开庭,对原日军第117师团师团长铃木启久等8名主要战犯进行审理。审判长袁光告知被告:“除辩护人为你们辩护外,你们还可以为自己辩护。另外你们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廉希圣退休前是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68年前,他是藤原广之进、小林喜一和西永彰治三名日本战犯的辩护律师。
“中国人怎么能为日本战犯辩护?想不通!”廉希圣说,“开展这项工作时压力不小,国内有很多反对、不理解的声音,说我们律师团是‘吃中国人饭,不干中国人事’。但是,如果审判过程中没有律师辩护这一环节,审判就不完整了,程序就欠缺了”。
特别军事法庭的事实调查,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起诉书所控告的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根据920人的控诉、266人的检举、836人的证词一件件核实的。在大量人证、物证面前,8名被告人一一低头认罪。最后,这些战犯依据罪行轻重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二十年不等的刑期。
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左”的失误导致轻视法制思想的流行,人民法院工作进入艰难曲折前行时期。10年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了580余万起刑事案件,处理了540余万起民事案件。与此同时,随着“三大改造”基本完成,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为此,各级人民法院在继续加强审判工作的同时,逐步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来处理群众纠纷。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国家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法院工作陷入停顿。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迅速开展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全面复查和纠正了“文化大革命”前后产生的冤假错案。
焕发新生
服务改革开放发展大局
1978年冬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果断作出了将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的战略抉择。改革开放由此拉开大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会还要求,“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人民期待的法治春天终于到来。1979年春天,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尘封已久的“法律之门”被徐徐推开。
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要保证法律的切实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也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被提出,成为新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
198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通知》。同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法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进行了公开审判。“这是‘无法无天’时代的结束,是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的开端。”《人民日报》如是评价。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伴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也实现了快速发展。
20世纪80年代,随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的同时,普遍建立了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工作初步发展;同期,为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海事海商审判工作从此起步;1993年后,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我国知识产权审判逐步走上专业化轨道;20世纪80年代后期,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199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工作办公室,后更名为执行局……面对社会和经济交往及由此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化解社会矛盾,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行政审判是改革开放之后诞生的新的审判领域,是新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多年来,行政审判工作走过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完善的发展历程。
1988年夏天,61岁的浙江省苍南县农民包郑照与县长黄德余对簿公堂。该案被称为“中国行政诉讼第一案”。
1985年,包郑照在河滩上抛石填河造房,县政府认为包家的房子对防汛抗洪造成了干扰,在多次劝说、下达强制拆除决定无果后,于1987年7月4日,将包家已竣工落成的楼房炸去一部分。被强拆了房子而自感走投无路的包郑照,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上了法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这起“民告官”案件最终以这种特殊的方式进入司法程序,按照民事程序审理。
这起案件唤起了公民依法维权意识的觉醒和政府对依法行政的反思,推动了我国的行政诉讼立法进程。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由此正式建立。人民法院广泛开展行政审判实践,推动行政审判工作进一步专业化、规范化。
谋篇布局
开辟法治中国正确道路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时代的脚步从不停歇。站在世纪之交的中国,将走向怎样的未来?亿万中国人民期待着答案。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纳入宪法,使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此后,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立,指导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进行。作为领导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机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于2004年发布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10个方面的35项改革任务。
从党的十五大到十六大,我国实现了从“司法改革”向“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转变。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七大在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不断出台的顶层设计为人民法院持续深化改革提供了方向指引。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确定了改革的7大方面、39项内容;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涉及8个方面、50项改革措施;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继续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2000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来“老民庭”的基础上,建立了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原来经济审判庭的基础上,建立了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原来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础上,建立了民事审判第三庭;将原来的交通运输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下设的涉外组整合为审理海事海商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民事审判第四庭。如此,大民事审判格局应运而生。
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刑事审判第三庭、刑事审判第四庭和刑事审判第五庭。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成为“中国司法变迁的一个颇具象征意义的符号”。
通过改革,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包括公开审判制度、死刑复核制度、辩护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司法制度不断发展健全。
1998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全国第一张旁听证,承诺“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旁听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
一个月后,北京一中院迎来了全国首场电视直播庭审。中央电视台用4个多小时不间断直播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的庭审。
此后,全国法院陆续推出各种司法公开举措,积极探索司法公开之路。
2008年11月14日,中国法院网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歌手孙楠诉江西音像出版社侵犯表演者权利纠纷案进行了庭审直播。这是中国首次对最高审判机关的庭审活动进行网络直播。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全国法院在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6个方面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制度落到实处。
以法为纲,崇法善治。
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一个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表明我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基本成型。
再攀高峰
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2012年12月4日,北京人民大会堂。
习近平总书记出席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中央全会形式专门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部署180余项重大改革举措,全面依法治国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全面展现在人们眼前。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从“制”到“治”一字之变,反映法治建设从法律体系向囊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法治体系全面提升。
“通过!”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这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又一个重要时间坐标——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完成了编纂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的历史夙愿。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
2015年5月1日,人民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
“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2016年12月2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槌落下,历时21年的“聂树斌案”终得沉冤昭雪。不止于此,“呼格吉勒图案”“张玉环案”等刑事冤错案件都得到依法纠正。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使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现代刑事司法原则得到贯彻,人权司法保障更加完备。
2017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首批员额法官宪法宣誓仪式。最高人民法院机关首批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完成,标志着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法院已经全面落实。全国共产生12万余名员额法官。
随着129项改革任务逐步完成,“四梁八柱”性质的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司法质效和公信力持续提升。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九大对司法改革提出新要求。
为破解困扰人民群众的执行领域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对中国人民作出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
201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基本形成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宣布将“切实解决执行难”。当前,人民法院通过采取交叉执行、善意执行等工作举措,切实化解执行积案难案,破解执行难题。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四处张贴庭审布告,到互联网时代法院主动用手机等智能设备推送审判信息;从旁听法庭庭审的“现场正义”,到在线观看庭审直播的“可视正义”;从传统的纸质裁判文书,到开放共享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司法公开进一步加强,将公开公正送到群众身边,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一张亮丽名片。
2020年11月,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光辉指引下,人民法院凝心聚力、勇担使命,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新征程上迈出新步伐、展现新作为、开辟新前景。
一次次法槌起落,一份份公正裁判,一场场执行攻坚,一项项暖心举措……道出的是人民司法矢志不渝的为民情怀,彰显的是守好公平正义防线的坚定决心。
2024年7月15日至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正式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覆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方方面面,构筑了全景图,被人们称为“新时代新征程上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广度和深度进军的总动员、总部署”,“是指导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钉钉子的精神和滚石上山的决心,勇涉“深水区”,敢啃“硬骨头”,扎扎实实、一步一个脚印把全会精神结合司法审判工作落实好,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上,司法画卷正继续铺展,公平正义的时代交响在神州大地回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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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卖炭翁”到护林员的美丽蝶变……
以狠抓司法改革九分落实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
——全国各级法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综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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