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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湃新闻记者林平:司法的初心|2024记者看法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1-15 21:18:45   浏览次数:1  发布人:3589****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开栏词他们,可能是一年来最忙的人,扑下身子、沉下心去,深入审判执行第一线,抓取鲜活素材,以独特的视角、生动的语言,忠实记录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每一个精彩瞬间。他们,肩扛“长枪短炮”,指尖“笔走风云”,生动书写人民法院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扎实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不懈实践,努力推出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的作品。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他们,就是日常采访最高人民法院的“跑口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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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栏词

    他们,可能是一年来最忙的人,扑下身子、沉下心去,深入审判执行第一线,抓取鲜活素材,以独特的视角、生动的语言,忠实记录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每一个精彩瞬间。

    他们,肩扛“长枪短炮”,指尖“笔走风云”,生动书写人民法院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扎实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不懈实践,努力推出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的作品。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他们,就是日常采访最高人民法院的“跑口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跑口记者”讲述2024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在这一年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关注人民法院的哪些工作、案件和故事吗?

    一起来“围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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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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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的初心

    “案件总量大与定分止争难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最突出困难和挑战”。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说,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压力之大、挑战之多、责任之重前所未有,人民法院要切实扛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使命。他还说,司法裁判既要合乎法律规定,也要合乎天理人情,根本是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释法说理是关键,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体悟到司法裁判背后的法治精神、道德引领和共情共鸣,从心里认同和接受裁判。”

    张军院长一如既往地讲问题、提策略,为司法实践理思路、定目标,期望人民更加信任司法。

    过去一年里,人民法院直面和化解了许多矛盾和问题,持续攻坚克难:从司法公开讨论到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从辩审关系冲突到轻罪治理争议,这些议题都关乎社会公正,也是我们一直聚焦的领域。

    比如,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问题上,张军院长说:“预防就是保护,治理也是挽救。”记得在一次会后交流时,面对澎湃记者的询问,他详述了自己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基本理念,这一思路也成为他在两高履职全历程中的司法行动。

    再度回望时,我能清晰地感受到一位司法决策者对于法治的坚持和定力,这种坚定也最终化为社会共识,尽管声音嘈杂,但初心仍秉: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2024年底,我们在一组年终策划里,特别关注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议题,观察梳理了性侵惩治、欺凌防治、网络保护、监护关爱等司法举措,这些举措都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息息相关。我们希望通过细致的写作,准确传达司法本意,构建司法和民意的沟通桥梁,让公众更加理解和信任司法。

    过去一年里,最高人民法院还尤其重视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的通报和诠释,包括农用地保护、知产司法保护、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反家庭暴力、反垄断司法规则、打击拒执行为、老年人权益保护等等。这些典型案例不仅涉及面广、实务性强、意义重大,还为类案同判给出了基本遵循,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去年底,人民法院“六五改革纲要”专门提到,“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规范‘法答网’运行”等改革要求,以此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此可见,司法改革的一以贯之。

    “对违法办案的法官个人追责追偿必须落到实处。”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传递出的自我革命的最新态度:司法赔偿案件追偿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印发实施,“每一名司法人员应恪守司法职业良知、职业道德、职业操守”。

    新的一年,期望司法继续掷地有声,更有力量,初心不改。

    代表作品1

    何以法治|醉驾新规何为?体系化惩治,宽严相济重在“治理”

    【编者按】

    过去一年,法治在更新中走向深化。

    从备案审查新规出台到正当防卫制度的加强适用,从寻衅滋事罪的实践调研到网络暴力的司法规制,从呼吁律师权益保障到民企保护的立法行动,从醉驾入罪标准的提高到轻罪化时代的应对,从营商环境法治建言到司法公开的再出发,这些具体的法治实践不仅关乎公道与人心,还检验着法治底蕴和成色。

    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政法战线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也指出,要着力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新的一年,法治更新方向何在?法治信念如何厚植?信念之火何以燎原?这些命题事关政法工作现代化的扎实推进。

    时值2024年全国两会,澎湃新闻特此推出专题策划——“何以法治”,选取立法、执法、司法、监督、行政等领域重点议题,邀请法律界人士解读、评析法治实践情况,以此明晰何以法治的路径,为提升和促进法治贡献卓见。

    针对醉驾治理新规,澎湃新闻特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李睿懿解读。醉驾入刑12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一意见明确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醉驾行为不按照犯罪处理。

    醉驾入刑是在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以及酒后驾车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背景下出台。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新设危险驾驶罪的方式,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入罪。

    这也意味着,醉驾行为一夜之间从行政违法行为跃升为犯罪行为。李睿懿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表示,醉驾入刑对社会上逐渐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风气,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一立法体现了从严惩处醉驾的精神”。

    他同时强调,“醉驾入刑”并不意味着“一律入罪”,《意见》与其说是“改变”一律入刑的做法,不如说是“纠正”一律入刑的错误观念。

    在李睿懿看来,《意见》“优化”了醉驾出入罪标准,“从规定看,醉驾主要包括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是否再犯等,这些情节反映了醉驾行为的危险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如果不加区分地一律入罪,不仅有悖司法规律,也不够实事求是”。

    不过,也有网民表示担忧,如果醉驾入罪需要区分情形,会不会造成新的不公?李睿懿对此解释,《意见》对醉驾者区分情形作出不同处理,一方面,对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的初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不起诉、定罪免刑,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对具有醉驾造成事故、抗拒执法、再犯等恶劣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理,该判处实刑的坚决判处。

    比如,《意见》明确规定了醉驾案件14种从重处理的具体情形、3种从宽处理的具体情形、4种情节显著轻微的具体情形,以及9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明确了罚金刑的起刑点和调整幅度。

    李睿懿说,相对一些原则性规定,这些情形更容易理解,更便于统一执行,进而减少选择性执法,“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的前提是依法、有度”,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只片面强调从宽或者从严。

    除此之外,还有人担忧,调整醉驾出入罪标准,可能会导致酒驾、醉驾行为反弹。“刑罚不是万能的,它只是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源头治理才是治本之策。”李睿懿直言,如果不动用刑罚,就能达到保护目的,那有什么必要非采用刑罚手段不可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发生,比单纯严惩重判效果更好。这是我们一直主张的观点。

    以下为专访全文:

    “新规优化出入罪标准”

    澎湃新闻:去年底,“两高两部”联合出台了办理醉驾案件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醉驾者,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醉驾行为直接威胁公共安全,为何要改变“一律入刑”的做法?

    李睿懿:如您所言,醉驾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故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从过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升级”为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体现了从严惩处醉驾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对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切实保护。

    但是,“醉驾入刑”并不意味着“一律入罪”,这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概念作出规定,前半句话规定了什么是犯罪,后半句话规定了“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被称为“但书”。

    刑法总则有很多有名的条文。比如最近热映的电影《第二十条》,规定的是正当防卫;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紧急避险。第十三条在刑法中的地位不亚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更属于“总”对“分”“上”对“下”的统领关系,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无一例外。

    之所以有人认为醉驾“一律入刑”,是因为与追逐竞驶等其他三种类型的危险驾驶行为不同,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并未规定“情节恶劣”“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等附加条件。

    因此,有观点认为,醉驾是行为犯,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不需要考虑情节,甚至主张“但书”不适用于醉驾。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不成立的。如前所述,刑法分则所有罪名必须服从、遵循刑法总则,醉驾也不例外。虽然理论上行为犯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但在具体处理时,还是要考虑情节。

    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是对刑法总则“但书”的重申。因此,与其说是“改变”一律入刑的做法,还不如说是“纠正”一律入刑的错误观念。

    澎湃新闻:还有观点认为,《意见》提高了醉驾入罪标准。如何看待这一意见?

    李睿懿:《意见》出台后,我也关注到,有个别网友认为这些规定是“提高”了醉驾入罪标准,也有人认为,跟之前有的地方性规定相比,是“降低”了入罪标准。在我看来,《意见》既不是“提高”也不是“降低”了入罪标准,而是“优化”了出入罪标准。

    前面我们谈到,刑法总则“但书”关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规定适用于醉驾案件。那么,醉驾有哪些情节呢?从《意见》规定看,主要包括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是否再犯等。这些情节反映了醉驾行为的危险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如果不加区分地一律入罪,不仅有悖司法规律,也不够实事求是。

    2013年12月,“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作此规定,主要是醉驾入刑之初,对刑法上认定醉酒的标准,是否要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规认定的醉酒标准保持一致,是否需要调高数值,以体现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在严重性上的差别,还有不同认识。考虑到“80毫克”醉酒标准是根据我国驾驶人员生理特点,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多方论证的结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且实践操作多年,已经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刑法可以与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也体现了从严惩处醉驾的精神,故“2013年意见”予以采用。

    但是,血液酒精含量只是认定醉酒的基础情节,作为危险驾驶犯罪处理的醉驾行为,标准应是“酒精含量+其他情节”。只不过当时醉驾入刑不久,各方对如何认定其他情节,特别是情节显著轻微和情节轻微,还有不同认识,尚需实践进一步探索,故“2013年意见”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些年,各地在这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执法司法经验,总结提炼形成规则的时机已经成熟。

    据此,《意见》在继续强调“80毫克”含量标准的基础上,对“其他情节”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或者指引。如,从入罪的角度,明确规定了14种从重处理的具体情形,具有这些情形的,不能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要作犯罪处理;从出罪的角度,在不具有从重处理情形的前提下,又规定了“不满150毫克/100毫升”、急救伤病人员、短距离挪车或者接替驾驶等4种具体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同时指引了认定情节轻微需要综合考虑的各种因素,可以作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的处理。这样,醉驾入罪和出罪的标准更加明晰、更加统一,所以我认为这是“优化”了标准,而不是简单地只看含量,就得出“提高”或者“降低”了标准的结论。

    “不能只片面强调从宽或者从严”

    澎湃新闻:《意见》将部分醉驾情形出罪,有人担忧相关规定会带来选择性执法,造成新的不公。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法院审理醉驾案件,如何通过自由裁量赢得社会认同?

    李睿懿:法院审判要赢得社会认同,必须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永恒的工作主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体现公正,毫无疑问,首先裁判尺度要统一,一把尺子量到底。

    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意见》明确规定了醉驾案件14种从重处理的具体情形、3种从宽处理的具体情形、4种情节显著轻微的具体情形,以及9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明确了罚金刑的起刑点和调整幅度。相对一些原则性规定,这些情形更容易理解,更便于统一执行,进而减少选择性执法,同时要慎用兜底条款。

    当然,从客观司法规律讲,不可能所有法官对所有条文绝对整齐划一地理解和执行,只能努力实现“同案同判”。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的前提是依法、有度。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通过依法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人民法院案例库,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询,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案例库面向社会开放,接受社会监督,将长期、持续、动态建设。我相信,只要我们追求公平正义的脚步不停息,法院审判将会赢得越来越多的社会认同。

    澎湃新闻:尽管有人对醉驾入罪标准的变化表现出担忧,但法学界普遍持赞同态度。有专家直言,进入轻罪时代后,治理层面的改革不仅在立法的轻缓,也包括司法层面的轻缓。您怎么看?

    李睿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人民续写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社会治安形势、刑事犯罪结构也相应发生变化,2023年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人数占判决生效被告人的比例超过86%。这意味着,轻罪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

    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是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和重要任务。危险驾驶罪是刑法首个以拘役为主刑的轻罪,也有学者称之为微罪,对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总体上作轻缓处理,也符合它的罪质特点。这次“两高两部”出台《意见》,就是探索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的生动实践。如何更好地发挥刑罚在醉驾治理中的作用,提升醉驾治理水平和质效,从司法层面讲,还是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只片面强调从宽或者从严。

    澎湃新闻:《意见》是如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

    李睿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的总体要求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意见》对醉驾者区分情形作出不同处理,正是对这一总体要求的细化和落实。一方面,对醉驾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的初犯,本着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不起诉、定罪免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不留案底,但也不是“一放了之”,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做好“刑行衔接”,形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梯次递进的科学治理体系。

    另一方面,对具有醉驾造成事故、抗拒执法、妨害司法、屡教不改等恶劣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理,该判处实刑的坚决判处;对醉驾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重罪的,择一重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拉通”各罪名,对醉驾行为体系化惩治,体现了轻者更轻、重者更重。

    惩治醉驾,重在“治理”

    澎湃新闻:醉驾入刑后,社会上已经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风气。调整醉驾出入罪标准是否会导致酒驾、醉驾行为反弹?减少醉驾犯罪的关键何在?

    李睿懿:醉驾入刑对社会上逐渐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风气,确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有人担忧,调整醉驾出入罪标准,可能会导致酒驾、醉驾行为反弹。我很理解这种担忧,守法的人总是希望通过严惩违法的人来维护社会秩序。刑法的功能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在我看来,惩罚不是最终目的,归根结底还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刑罚不是万能的,它只是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刑罚严厉性和刑罚附随后果严重的特点,决定了它并非治理社会的最先手段,而是最后手段。如果不动用刑罚,就能达到保护目的,那有什么必要非采用刑罚手段不可呢?多措并举、齐抓共管,进行源头治理,才是治本之策。这是我们一直主张的观点。

    举个例子。浙江省公检法机关先后于2012年、2017年、2019年联合出台了3个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这三个规定因时制宜,不断优化调整办理醉驾案件的若干细则,单看血液酒精含量,确实是在逐渐“调高”。该省醉驾判刑人数从全国首位,逐步下降到接近中位。“含量高了”“判得少了”,交通秩序有没有因此恶化呢?来看两组数据。第一组是交通事故情况。2011年浙江省发生交通事故20178起,死亡5235人,此后逐年下降,2022年发生交通事故10812起、死亡2822人。第二组是人车路情况。2011年浙江省机动车驾驶人员数1197万人、机动车保有量1214万辆、公路11.18万公里,2022年分别为2707万人、2329万辆、12.29万公里。十余年来,人车差不多翻倍,路也长了1万公里,交通秩序持续好转,事故减半,秘诀在哪?我认为,靠的还是综合治理。

    浙江是“枫桥经验”发源地,在醉驾治理问题上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醉驾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惩处,“抓末端、治已病”,但更多的是通过强化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抓前端、治未病”,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比如,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禁酒驾醉驾宣传工作;利用大数据分析事故多发易发路段时段,科学调度警力;加大交通探头覆盖面,让违法行为无所遁形,形成足够威慑;鼓励醉驾行为人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提升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等等。实践证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发生,比单纯严惩重判效果更好。

    代表作品2

    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初中生反击15名霸凌者被认定正当防卫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最高法通过指导性案例释法解析了学生霸凌中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限。202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首次披露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案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批指导性案例共五件案例,人民法院回应了学生霸凌、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违法向未成年学生售酒、婚内监护权、隔代探望等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其中,一起正当防卫案例,准确划分了学生霸凌中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界限。最高法表示,对于这一界限,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同时,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合理判断。

    案情显示,被告人江某某(系化名,时年14周岁)系湖南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因江某某在春游时与同班某女同学聊天,同级邻班同学胡某认为江某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某买烟赔礼道歉,否则就打江某某。之后江某某给胡某买了一包香烟,但胡某嫌烟不好不要,遂产生殴打江某某的意图。

    2019年5月17日上午早读课前,与被告人江某某不和的同班同学孙某某,伙同他人借故把江某某喊到厕所,扬言要殴打江某某。江某某有不甘示弱的言语回应(案发后其解释系找借口拖延,打算放学时跑掉)。当日早读下课后,江某某在上厕所时,孙某某、胡某等人又拉扯江某某,并踢了其一脚。后因上课时间到了,各自散去。第二节课下课后,孙某某邀约同学张某某、胡某等人帮忙殴打江某某,并向张某某指认正在厕所内的江某某。

    午饭后,孙某某又邀约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帮忙殴打江某某。随后,孙某某等7人前往教室寻找被告人江某某,其他8人在厕所里等候。江某某拒绝前往,孙某某称若不去将强行带走,江某某被迫跟随前往,并将同学用于开药瓶的多功能折叠刀(非管制刀具,刃长约4.5厘米)藏在右手衣袖内。到达厕所后,孙某某、胡某、张某某及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15人把江某某围住。陈某甲上前扼勒江某某的颈部,把江某某摔倒在地后,骑坐在其身上殴打,孙某某、胡某、张某某等人一拥而上进行踢打。在受到群殴之后,江某某掏出折叠刀乱挥,捅伤陈某甲腰背部,划伤吴某大腿。殴打持续约一分钟后,众人散开。江某某从地上爬了起来,背靠厕所蹲坑的矮墙坐在地上,站在江某某背后的陈某乙对其掌掴,江某某遂转身用折叠刀向陈某乙腹部捅刺一刀,张某某等人再次殴打江某某后离开。后陈某甲、陈某乙、吴某被送至学校医务室治疗。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8月7日,江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实施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江某某无罪。宣判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最高法表示,要围绕校园霸凌、性侵、虐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社会关注的热点、痛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调研,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发布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典型案例,明确裁判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每一起涉未成年人的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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