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气囊购买两天内炸伤副驾,起诉生产和销售厂商,最终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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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本次我们分享的是一起汽车安全气囊爆炸案例,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委托参与了此次车辆车辆安全气囊爆炸的鉴定环节,并出具了技术分析报告,获得了法院的认可,为审判结果提供了依据。
案情回顾
郭先生在某二手车服务平台购买了一辆陶先生所有的轿车,二手车服务平台为郭先生办理的车辆登记手续,该车为某汽车公司生产的轿车。
买车两天后,郭先生驾驶该车载着妻子外出时,车辆刚开了不到五分钟,车辆副驾驶前面板内部突然发生爆炸,以致将副驾驶座的郭先生妻子炸伤,导致其身体右前臂开放性损伤、肺挫伤、肝挫伤及左肋骨骨折、左耳等身体多个部位损伤及车辆全损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郭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在现场进行了勘验,调查结果为此次事故系车辆内部发生爆炸,造成郭先生妻子受伤,车辆受损,不属于交通事故,并作出不予受理的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郭先生认为自己购买该车只有两天,并且在正常驾驶的情况下,车辆副驾驶前面板内突然发生爆炸,这是销售和生产的产品没有尽到保障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导致的后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车辆鉴定
郭先生诉至法院后,汽车生产公司申请对涉案车辆发生爆炸的原因等进行鉴定,经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可排除涉案车辆因碰撞导致安全气囊起爆的可能,涉案车辆安全气囊更换不规范,存在修复特征,不排除涉案车辆安全气囊起爆与更换安全气囊有关。
法院审理及判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属于产品的消费者与产品的销售者及生产者就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赔偿所产生的纠纷。
根据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得知涉案车辆系在行进过程中车辆内部发生爆炸导致的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
对此汽车生产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对涉案车辆爆炸的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安全气囊更换不规范,存在修复特征,不排除涉案车辆安全气囊起爆与更换安全气囊有关。因此汽车生产公司举证证明了其免责事由,故郭先生和妻子诉请汽车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二手车交易公司对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及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均有异议,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是交警大队作出,二手车交易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反证予以证明,另该鉴定意见书系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委托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二手车公司自收到鉴定结论至发表质证意见,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所遵循的程序不公正,鉴定方法不规范,可能存在影响鉴定结论公正性的情形,故对二手车交易公司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二手车交易公司辩称其只是为陶先生与郭先生买卖涉案车辆提供中间服务,并提供营业执照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予以证明。虽然郭先生购买时涉案车辆所有人为陶先生,但郭先生并未与陶先生接触,只与二手车交易公司沟通购买,且价款亦是支付给二手交易车公司,由二手车交易公司办理后续事宜。根据二手车交易公司提供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卖方拥有车辆处置权,故法院对二手车交易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关于涉案车辆价款问题,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证,二手车交易公司辩称郭先生购买只支付11800元,法院不予认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郭先生车辆损失20000元;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妻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四万余元;驳回郭先生的QT诉讼请求。
05二审案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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