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用具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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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和大家分享的是一起和我们息息相关的塑料瓶的案例。受法院委托,华碧鉴定参与了对此次涉案塑料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环节,并出具了技术分析报告,获得了法院的认可,为审判结果提供了依据。
01
案情回顾
一
某贸易公司与某塑胶制品公司签订《模具开发合同》,约定贸易公司提供模具设计草案及文件生产宠物多功能容器,塑胶制品公司进行模具制作及生产。双方公司约定先支付50%定金,公司试模确认无误后付清尾款。
二
合同还约定“以设计草案为准,用模具30天(工作日,六天制)以内完成成品提供:总35天以内”。临近交货日期塑胶制品公司主张已经制作完成,但贸易公司主张样品和合同约定有出入,双方最终并没确认定板。
三
双方沟通过程中塑胶制品公司得知样品用于参加展会,遂将已经制作的样品寄予贸易公司。后因交付样品为半成品,导致贸易公司在展会上丧失了诸多商业机会,贸易公司认为与塑胶制品公司签订的合同履行已失去了原本的价值和意义,遂针对此问题提起诉讼。
四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塑胶制品公司虽已完成宠物多功能容器模具制作并向贸易公司交付样品,但其生产的样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影响容器的正常使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虽塑胶制品公司辩称其生产的样品符合双方签订合同中的图纸要求,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且经原审法院释明后亦放弃鉴定申请,故塑胶制品公司主张的样品不合格系图纸造成的问题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五
一审判决合同解除,塑胶制品公司返还预付款6万并赔偿违约金4万。
02
鉴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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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塑料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模具草案进行鉴定。
经鉴定,涉案塑料瓶样品存在与模具设计草案不相符的地方并且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QT风险影响涉案容器的正常使用。
03
二审法庭审理过程
一
塑胶制品公司虽主张其已按约定时间向贸易公司公司交付涉案模具,但其曾向贸易公司公司发送信息称其确实已超过约定时间交付模具;虽然塑胶制品公司彼时向贸易公司公司发送上述信息并不构成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但至少可证明塑胶制品公司在诉前也曾认可其系超过约定时间向贸易公司公司交付模具。
二
即使按塑胶制品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的辩解主张即应扣除国庆节假期而延后确定其交货的最后截止日,从而可认定塑胶制品公司未曾逾期交货;但因塑胶制品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向贸易公司公司交付的涉案模具符合贸易公司公司的要求或已获贸易公司公司验收确认合格,况且经原审法院对涉案模具依法委托鉴定,确认塑胶制品公司生产的涉案模具样品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容器正常使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据此也足可认定塑胶制品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从而已构成违约。
三
更何况塑胶制品公司的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其一审代理词中还明确主张塑胶制品公司应向贸易公司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和赔偿贸易公司公司损失5,000元,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塑胶制品公司已对其违约事实构成法定的自认,塑胶制品公司应因之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
鉴于塑胶制品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将涉案模具修复至可正常使用,而贸易公司公司作为定作人在塑胶制品公司违约的情况下依法享有单方解约权,因此,本院对塑胶制品公司关于其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应继续履行涉案合同的上诉主张依法不予采纳。
三
其次,塑胶制品公司虽主张原审法院酌定的4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但因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而塑胶制品公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或给出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予以阐释原审法院基于本案案情酌定的4万元违约金仍明显过高,更何况塑胶制品公司的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其代理词中还明确主张塑胶制品公司应向贸易公司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和赔偿贸易公司公司损失5,000元,此金额与原审法院酌定的4万元违约金金额已十分接近,故本院对塑胶制品公司关于原审法院所酌定4万元违约金金额明显过高的上诉主张也不予采纳。
04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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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节奏的生活致使我们疲于社交,而单纯可爱的宠物恰恰能弥补下班后回到家独处的孤独感,现在钟爱养“毛小孩”的人越来越多。但国内宠物经济尚在发展初期,相对窄众、小体量,往往在制作宠物用具的时候商家更多是需要自觉把控产品质量。再回观身边,别说“毛小孩”的用具是否能相安无事,就是婴儿用品一不当心也会遇到不良心的卖家。
作为消费者我们遇到疑似是质量问题引发的健康损害,一定要先保留证据留存样品,然后像商家反映;如果商家态度恶劣,可以向消协12315投诉或是向工商部门举报;如果健康损害较大或是涉案金额较大,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实验室或是鉴定人,我们在事情发生后能做的就是本着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态度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并且就产品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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