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分享
Case sharing
本期和大家分享的是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例。受法院委托,华碧鉴定参与了对涉案车辆是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了鉴定,获得了交警部门及法院的认可。
01
案情回顾
某年三月深夜,在某高速公路某入口处,受害人何某驾驶一重型自卸货车,与同车道前方等待信号灯放行的某物流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相撞,事故造成何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何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死亡。
为调查交通事故的原因,交警部门委托华碧鉴定对事故车辆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发现物流公司车辆反光标识存在褶皱、污损现象,鉴定意见为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因事故导致后下防护装置部件损坏。
02
案件审理过程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据此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夜间驾驶货车行至事故地,对前方车辆疏于观察,未能与同车道行驶的前方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物流公司员工夜间驾驶经鉴定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因素,故认定何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物流公司员工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03
法院判定
除律师费外,法院核定四原告损失约为206万元,包括医疗费0.2万余元、死亡赔偿金约199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约145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4万余元)、丧葬费约6.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余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下赔付约18万余元,其余损失按照30%责任比例,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下赔付56万余元。律师费7,000元由被告物流公司承担。04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QT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QT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06
总结
最难以面对的局面莫过于至亲的离世,希望行驶在路上的人都能遵守规则,为同路人负责,为自己负责也是为家人负责。
信息来自【财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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